4月19日,中国EB-5投资人W先生状告美国移民局(USCIS)拒绝其通过投资移民一案,而近日却官司败诉。
移民局认为:W先生投资100万美金的佛罗里达州某餐馆项目并非有风险(at risk)的投资。
因为该投资协议的内容包括,如果W先生想要结束投资,将保证其他餐馆股权所有人买回其股份,返还其部分资金的内容。因此,其投资行为并不满足EB-5投资的“风险要求”,而被拒绝获批移民签证。
华盛顿州法院支持了联邦移民局的裁决。
根据法庭判决书,2014年5月,中国EB-5投资人W先生向佛州一家名为:博卡的餐饮企业转入100万美金投资金额,获得股权,完成EB-5直接投资,并因此投资行为为美国创造18个新的工作岗位。
6月,W先生为自己及配偶子女提交了I-526签证申请。
2015年10月,移民局回复指其未证明有资格获得临时签证,要求其提交补充证据以补救。
法庭判决书陈述,通过国土安全部(DHS)颁布的法规,EB-5计划规定了对移民投资人获得有条件签证资格的特别要求。
根据规定要求,EB-5投资人的投资以利润为目的,所要求的投入金额是有风险的(capital at risk for the purpose of generating a return)。
W先生移民投资人投资100万美金的佛罗里达州某餐馆项目保证买回其股份,返还部分资金,并非有风险的投资。
依据移民局相关规定,被认为不符合EB-5投资的风险要求。
几个月后,W先生递交修订协议,更改去除了回售股份的内容,但移民局认为该EB-5投资项目移民申请已经出现了“重大变更”(material change),仍然予以拒签。法院裁决也支持移民局的这一决定。
洛杉矶法律律师认为法庭的裁决依据非常清晰,如诉讼判决书陈述,根据移民局指定的移民上诉委员会(BIA)1998年的决议,认为,支持I-526申请的投资如果”无论生意成功或失败都能够保证返还“,并不能算作有风险的投资。
这是EB-5投资移民法所不允许的,也违背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要求。1990年代美国通过的“移民和国籍法”(INA)创立了EB-5投资移民项目,该计划为符合条件的美国商业项目投资人提供移民绿卡签证。
获得EB-5签证资格,投资人必须直接投资至少100万美金于新项目,重组项目,或扩展商业项目。
同时,该投资项目必须满足为美国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一旦投资个人按要求投入资金,可以向移民局递交I-526表格,为投资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获批两年有条件绿卡身份。
两年后,寻求永久居民身份的投资人可以向移民局递交I-829表格申请,以证明其投资已经满足EB-5申请计划的所有投资和就业创造要求。
如果EB-5申请人未能满足这些要求,或疏忽未递交I-829申请,移民局必须终止其有条件移民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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