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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EB1项目以及EB3项目避坑指南

发布日期:2024-06-03

来看看一般移民中介不会告诉你的几个关于美国EB1和EB3项目的真相!

 

EB-1A

杰出人才简称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且享有国家级或国际级的声誉与成就,其成就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EB-1A无需雇主,目前无排期,申请周期快速,一人申请全家直接拿永久绿卡,风险低,可多次申请,申请成本低于投资类移民。但是门槛相对高,对于申请人行业成就有一定要求。

 

E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简称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国家级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诺。

 

外籍研究员或教授不能自己提出EB-1B申请,而是必须由美国雇主提出申请。在Eb-1b申请中,申请人和受益人是分开的。比如说,赵博士符合Eb-1B的申请条件,在申请中,赵博士必须依靠美国雇主提出申请。所以,赵博士的美国雇主是申请人,赵博士自己是受益人。由于受到美国雇主的限制,Eb-1B受益人在转换雇主方面便缺少了许多灵活性。还有,如果作为杰出研究员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雇主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永久性的。如果通过杰出教授来申请Eb-1B,法律要求美国大学所提供的职位必须是Tenure或tenure-track。并且由于博士后工作不属于“永久性”职位,所以尽管许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学术条件上已经符合了EB-1B的要求,却无缘申请EB-1B,只能选择申请难度更大 的EB-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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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简称EB-1C则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样,EB-1C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诺,并需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此类型签证没有排期以及配额限制,此类签证的申请时间相较于其他签证较为迅速。

 

第一种申请方式,外国的一家母公司在美国新建一家子公司,申请人先拿L1签证,以高管身份去美国,由于是新公司,一般批准1年,这就需要L1高管在一年到期之前续签L1才能有合法身份继续待在美国。等美国子公司通过几年运营,在营业额和规模上达到移民局要求后,才可转为EB1-C企业高管移民的永久绿卡。由于是在美国新建一家子公司,从无到有,需要几年时间才能达到移民局对美国子公司的要求,这是漫长且未知的过程。这是EB-1C申请最大的挑战,如果公司经营不善,没有办法雇佣一定的人数,最终绿卡就很难办下来。

 

或者,外国的一家公司收购美国一家成熟企业51%及以上的股份,形成母子公司关系,可直接由美国公司出面为外国公司的高管直接申请EB1C。前提是两边公司的经营情况都要符合移民局要求,这样才能顺利办理EB1C。通过这种方式申请,有几种可能的结果:①EB-1C顺利通过了申请,此前收购的企业股份也出售成功,皆大欢喜是最好的结果;②EB1C顺利通过了申请,但此前收购的企业股份未能出售,投资款也变成了移民申请的费用之一,也许多花了一些钱但移民确实办下来了;③最差的结果就是,收购的企业经营出现了一些问题或申请过程中的某些因素,EB1C未能申请下来,同时收购的企业股份也无法出售。

 

所以,申请人如果是实实在在的跨国公司高管,那么EB-1C第三种申请方式是一个申请绿卡的好途径。如果申请人为了申请绿卡,而去美国投资或收购一个公司,那么务必要三思后行。美国移民局更倾向于批准为知名跨国公司工作的EB-1C签证申请人的移民申请。为小型公司工作的申请人必须证明他/她的雇主企业结构足够分化,能够设立高级行政人员以及经理的职位。除此之外,新雇佣的经理或行政人员通常申请EB-1C签证不予批准。

 

EB-3

美国EB-3移民是美国劳工移民方式中的一种类型,也叫美国EB3雇主担保移民,又称“熟练技术、专业/非技术工人”移民,主要是为满足美国某些短缺的劳工市场,招纳合格的技术工人而制定的移民政策。第三优先类分别包括熟练工人、学士学位持有人、以及非技术类的其它工人。EB-3门槛低,不要求任何语言、学历和工作经验的要求,只要没有犯罪记录,开得出无吸毒尿检,没有重大疾病,年龄45岁以内,无论男女几乎都能申请。但它的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排期长。尤其是大陆出生的申请人,申请非技术意味着要接受长达8-10年的排期等待。在这个过程中,考验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心态,也非常考验中介是否专业靠谱,雇主是否可靠稳定。

 

如需转换雇主,请注意以下几点事项:

1.如果在1-140批准之前就转换雇主,且原雇主不打算为你保留职位,那EB-3申请就没了。

2.如果-140己批后,更换了新雇主,新雇主可以重新后动PERM、1-140申请程序,你可以用上一个雇主的优先日,也就是早的那个priority date,缩短排期时间。

3.如果1-140已批,排期己到,提交的1-485申请已经pending 超过了180天,而旦新的工作和劳工证上面的工作性质类似,那么就不需要重新提交申请,原来的绿卡申请可以继续获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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