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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杰出人才移民EB1C——跨国公司高管移民指南

发布日期:2024-02-26

EB1C是美国第一类优先移民中的C类别,也被称为跨国公司高管移民。该移民类型专为在跨国公司担任高层职务的人员设计。申请流程大致如下:跨国公司在美国成立一个新公司或收购当地一家公司作为其子公司,然后申请人以高管身份提交移民申请。EB1C与美国杰出人才EB1A属于同一移民类别,但EB1C更适合那些希望在拓展业务的同时申请美国绿卡的跨国公司企业家或高管。EB1C在EB1的三个类别(EB1A、EB1B和EB1C)中获批数量最多。平均每年批准超过1万个名额,使得EB1C成为国际市场上最受欢迎的EB1移民类别之一。

 

项目优势
1. 不需要劳工证:EB1C移民是一种绿卡直接申请的移民类别,不需要劳工证,因此申请过程更加简单。

2. 绿卡申请速度快:属于EB-1大类,享有优先权,不需要等排期,因此绿卡申请速度比其他移民类别更快。

3. 一步到位,获得永久绿卡:EB1C移民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权,无需先获临时绿卡或其他类型的签证。

4. 无需雇主担保:EB1C移民不需要雇主担保,申请人可以自己作为申请人或作为企业的主管或高管申请。

5. 一人申请,全家移民:EB1C移民可以带配偶和未满21岁的子女一起移民,他们也可以获得永久绿卡,免费享受美国高质量教育及社会福利。

6. 无需英语成绩:EB1C移民不需要提供英语成绩,但需要提供其他证明申请人的职业技能的证据。

7.申请材料简单:EB1C的办理过程中不要求申请人解释资产来源和资产积累过程,所以申请人准备和提供的材料相对简单,也是能快速取得美国绿卡的又一原因。

 

申请途径

1. 申请人的公司出资购买美国现有公司50%以上的股权,购买完成后,申请人公司派相关员工(申请人本人)去美国参与该公司的运营管理

2. 申请人的公司出资在美国设立新的公司,或独资或与美国企业合资,公司成立后,申请人公司派相关员工(申请人本人)去美国参与该公司的运营管理。

EB-1C签证主要面向那些已在跨国公司的外国分支机构工作,并希望被派遣到美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人员。申请EB-1C签证需要满足一系列要求,包括与外国公司的关联性、在外国公司工作的时间、在美国公司的职位等。成功获得EB-1C签证后,申请人可以在美国工作并最终申请永久居留。

 

申请要求

EB1C申请的过程必须由雇佣该高管或雇员的美国公司出面担保,并提交移民申请,其中高管或雇员是申请的受益人。

1. 如果是跨国公司,外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必须存在符合规定的关联,允许外国公司将员工调派到相关的美国公司。这种关联可以是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或附属公司中的一种。这种关联必须在提交EB1C签证申请时存在,并最好持续到受益人获得EB1C签证。还有美国公司(申请者)不能是独资企业、申请者不能是外国公司、要有三层以上的管理结构。

2. 如果是收购美国公司,美国公司在提交EB1C申请之前必须已经营至少1年,同时拥有三层以上的管理结构。在收购后,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员工工资和公司运营。

3. 签证受益人必须在提交EB1C签证申请前的3年内为外国公司连续工作至少1年。如果受益人已在美国公司工作,该公司为他们提交移民申请,那么在开始为美国公司工作之前的三年内,他们必须在外国公司工作一年。如果受益人目前没有在美国公司工作,该公司为他们提交移民申请,那么在EB1C申请提交日期之前的三年内,他们必须在外国公司工作一年。

 

增加申请成功率的因素包括美国公司盈利并拥有至少20名员工、公司年营业额最好达到500万人民币以上。

 

申请成功的关键

1. 公司经营情况:美国移民首先要审查的是综合评估申请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公司规模和纳税情况。只要申请人的公司正方面运作良好,并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即可。

2. 申请人的管理水平: 首先,这必须是一家美国公司,必须是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其次,审计人员将通过一系列与申请人有关的公司会议纪要、相关文件、商务会谈和经营情况,来考察申请人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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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1C是一种能快速获得美国绿卡针对跨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执行人员。申请人必须拥有连续的三年以上海外工作经验,且这些工作经验必须与申请人要在美国从事的职业相关。同时,这个职位必须是一个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执行人员职位。申请人必须通过自己的海外公司,在美国成立一个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在美国合法运营。此外,该公司必须与申请人持有的海外公司在公司层面上有关联。申请人在美国的岗位必须为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执行人员。具体的工作职责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品牌管理、项目管理、业务拓展、合规合理监管等多个方面。申请人必须拥有与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必要资质和专业技能,以及在这个领域内处于领导地位的经验。

 

申请程序

1、在美国成立公司或购买在美企业作为分公司;

2、海外公司首先以非移民签证(L-1,最长有效期为7年)将公司的管理人员派往美国分公司;

3、进入美国1年后,公司运作正常,并雇有合理的员工,即可提出移民申请;

4、在以L-1签证身份在美国工作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均可以在美国居住和工作学习。

5、在提出EB-1C为基础的移民申请等候期间,L-1申请人及家属如因商务或其它事情需离境,可向移民局办理 “预准入境证”,1年之内多次进出美国,同时保持在美国直接取得绿卡的资格。

 

常见问题

1.高管/雇员可以为自己递交 EB1C申请吗?
不可以。EB1C申请必须由雇佣该高管/雇员的美国公司作为申请人并出面担保提交移民申请。而在 EB1C申请中,高管/雇员是申请的受益人。

2. 在美国境外的公司是否能够通过收购的美国公司来办理 EB1C?
可以。EB1C申请要求美国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可以是国内母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如果是国内母公司通过收购取得美国公司51%及以上的股权,可以满足此要求。

3. 企业高管(受益人)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作为受益人的跨国公司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在提交 EB1C申请前三年内必须至少有一年在美国境外公司受雇担任高级经理或行政主管职位。

4. 美国公司的业务必须与国内公司一致吗?
不需要,美国移民法没有规定两地业务必须一致。美国境内的公司符合美国当地的法律要求即可

5. EB1C是否只有L1签证持有人才能申请, E2签证持有人可以申请EB1C吗?

EB1C并不是只限定L1签证持有人申请的移民途径,虽然从审理条件看L1与EB1C十分接近,但是如果能满足EB1C的要求,E2或者其他签证的持有人也可以申请EB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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